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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实施方案

2016-12-31 13:36:09

             为完善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丰富纠纷化解方式方法,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满足人民群众纠纷化解方式的多元化需求,发挥司法机关化解纠纷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积极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根据中央、省、州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石屏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力量,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主动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形成调解合力,不断提高纠纷调处力度,最大限度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矛盾纠纷的对抗性,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实现和谐稳定,逐步形成诉讼与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便捷高效、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构建诉讼外与诉讼中矛盾化解机制衔接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纠纷解决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二)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程序选择权,依法保障诉权;

(五)高效便民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六)不违反级别、专属和协议管辖;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一)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买卖、借款、租赁、承揽、保险合同纠纷;

(三)劳务纠纷;

(四)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纠纷;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矿产权益纠纷;

(六)相邻纠纷;

(七)环境污染纠纷

(八)医疗纠纷;

(九)劳动争议纠纷;

(十)消费者权益纠纷;

(十一)物业权益纠纷;

(十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十三)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其他纠纷;

(十四)其他通过先行调解方式更利于化解的纠纷。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平台建设

(一)机构建设

1、诉讼辅导室。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讼辅导室,在立案登记阶段由诉讼辅导法官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了解当事人真实需求,给予纠纷解决方法、诉讼心理、司法认知、诉讼常识的指导、帮助和释明,指导理性诉讼;法院应将“调解优先”原则贯彻到各种纠纷解决的机制中,如果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诉讼辅导法官将引导进入立案登记前的调解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法院不得强行调解,诉讼辅导法官将引导进入立案登记。(责任领导:白华副院长;责任部门:立案庭)

2建立速裁庭和调解工作室。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速裁庭和调解室,由民一庭承担速裁庭工作职责。速裁庭办案任务数为全院民商事案件的60%,具体操作: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由立案庭进行甄别和分流。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登记之前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登记立案。立案庭立案当天,速裁庭即到立案庭选取案件,认为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适用范围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也可以作为速裁庭收案案件办理,选定后不得退回立案庭,由速裁庭负责审结。其余案件由立案庭按轮流方式分配给民二、民三庭办理。(责任领导:梁丽副院长、白华副院长;责任部门:立案、民一庭)

立案庭与速裁庭具体工作职责:

1)负责对民商事纠纷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调解、特邀调解的管理;

2)负责对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涉诉纠纷诉前调解的管理;

3)负责与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关系;负责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业务的指导;

4)负责与同级信访部门协调有关个案的调解;

5)负责建立、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法院专职调解员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评估机构名册;

6)负责组织调解员定期培训工作;

7)其他应由速裁庭承担的工作职责。

实行院领导班子成员分片联系乡镇制度,在法庭设立“诉讼服务站”、在已有的31个重点村委会(社区)设立的 “法官联系点”基础上,逐步延伸服务,完善人民法院与乡镇法律服务联动平台建设,建立全方位的诉讼服务网络化格局。(责任领导:郑林冲副院长)

(二)平台建设

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制度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司法局协商建立调解组织,指导相关组织、行业协会建立调解组织,并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完善工作程序,特邀调解组织依托诉调对接中心开展调解工作。在行政机关、乡镇或片区设立巡回法庭或工作站,就地、及时、快捷地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专门领域的衔接机制。(责任领导:郑林冲副院长;责任部门:立案、民一、民二、民三、刑庭、龙朋法庭)

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建立起面宽、量大、质高的特邀调解员队伍,确保特邀调解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选聘退休法律工作者为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经验优势;加大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案件调解的力度,推动代表委员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制度建建设;积极推荐优秀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推动人民调解员承担更多法治建设任务。(责任领导:徐文生副院长)

建立法院调解员队伍。按各审判庭管辖案件情况指派民一、二、三、刑庭、龙朋法庭法官,参与诉讼调解工作,担任调解职责,规范调解程序,推动调解与审判合理适当分离。(责任领导:徐文生副院长;责任部门:立案、民一、民二、民三、刑庭、龙朋法庭)

1、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补充、完善我院与县司法局出台的《石屏县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实施意见(试行)》,强化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2、建立和完善与行政调解对接平台。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通知》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消费者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工商行政调解、消费者协会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县纠纷多发易发领域,积极与行政机关建立治安、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物业权益、工商登记和消费者权益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资源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矿产权等纠纷专项调解机制,积极构建诉调对接平台。

3、建立工商联及商会参与调解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平台。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诉调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与工商联及商会共同建立参与调解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法院在立案前认为适合商会调解方式解决的,经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同级工商联组织进行调解;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也可以委托工商联进行调解;除委托调解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案件情况还可以邀请工商联参与诉讼调解。

4、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联系,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度,邀请律师调解员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支持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独立主持调解纠纷;建立律师定期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轮值制度;推动实行由律师代理案件申诉、参与涉诉信访化解机制;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申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五、程序安排与效力确认

建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程序。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由立案人员进行甄别和分流。对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立案登记之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责任领导:白华副院长;责任部门:立案庭)

建立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程序。对法院立案登记后的民商事纠纷,承办法官认为有调解可能的,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由法院法官进行调解。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进行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责任领导:徐文生副院长、梁丽副院长;责任部门:民一、二、三庭。

建立调解与小额诉讼衔接制度。将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不成功的,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立即移送速裁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责任领导:梁丽副院长、白华副院长;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一庭)

发挥督促程序非诉化解纠纷的功能。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未申请司法确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由速裁庭负责审查支付令申请。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普通第一审案件,及时转入督促程序。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责任领导:梁丽副院长;责任部门:民一庭)

积极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洽衔接。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经速裁庭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依法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责任领导:梁丽副院长;责任部门:民一庭)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

(一)司法确认机制。本院速裁庭承担司法确认工作,快速对接人民调解工作。对法院在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不违反合法和自愿原则的,应当及时制作法律文书,确认其效力。

司法确认案件范围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责任领导:梁丽副院长、白华副院长;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一庭)

(二)赋予调解协议合同效力机制。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并提供调解协议书的,法院仅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责任领导:徐文生副院长;责任部门:立案、民一、民二、民三、龙朋法庭)

(三)建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商建立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明确刑事和解案件范围、条件、方式、结果和程序等。在和解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以及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作用,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责任领导:郑林冲副院长;责任部门:刑庭)

(四)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支持行政机关建立行政决策涉诉风险评估制度;完善行政诉讼庭前协调制度;建立健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庭审参与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书的回复制度。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行政案件的和解工作,妥善化解行政纠纷。(责任领导:郑林冲副院长;责任部门:行政庭)

(五)完善执行联动长效机制。按县政法委石政法〔200937号《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运机制的办法》,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整合社会管理资源,积极促进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或债务人的自动履行。加强同政府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依靠社会各界的支持,通过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而申请人又确实特困的案件,积极利用司法救助予以有效化解。(责任领导:白华副院长;责任部门:执行局)

(六)建立民商事矛盾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当事人因民商事纠纷诉到法院后,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人员协助解决纠纷。评估人员可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出具中立评估报告,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中立评估秘密进行,评估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评估结束后,评估人员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责任领导:白华副院长;责任部门:立案庭)

(七)建立诉访分离机制。把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应按诉讼程序处理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区分情形按类型导入诉讼、进行复查、启动再审等法定程序解决。(责任领导:白华副院长;责任部门:立案庭)

(八)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组织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经双方签字后,当事人无需在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责任领导:梁丽副院长;责任部门:民一、民二、民三、龙朋法庭、行政庭)

(九)建立刑民并联处理机制。对受害人人数众多、既构成犯罪、又构成侵权的重大、敏感、涉众案件,积极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刑民兼顾,尽可能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实现维权和维稳的统一。(责任领导:郑林冲副院长;责任部门:刑庭)

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免收相关费用。对涉及人民调解争议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已经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院安排优先执行。对于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未成的案件,可以凭当事人登记的调解号码,安排优先受理、优先立案。

 规范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相互衔接,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立案阶段的调解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探索网络调解新方式。鼓励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法院专职调解员通过互联网等新型沟通方式调解纠纷。

探索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组织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不大的,调解员征得当事人各方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七日内提出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六、其他规定

加强调解员职业培训。通过组织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调解观摩、以案说法、专题培训、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调解技巧,提升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立奖惩机制。对调解中表现突出的法院专职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等进行表彰奖励。建立惩处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或者重大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惩处。

落实调解人员的经费补助。入册的行政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实行有偿服务。对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已组织调解但未达成协议的,每件给予50元补助;调解达成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每件给予100元补助;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每件给予200元补助。

七、加强宣传舆论引导,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微信等各种载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围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开展情况、工作措施、好的做法、经验,切实组织好新闻宣传报导,为此项工作的开展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责任领导:梁丽副院长;责任部门:办公室)

八、组织领导

成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

  长:俞 飞      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徐文生     党组成员、副院长

副组长:郑林冲     党组成员、副院长

副组长:梁       党组成员、副院长

副组长:白       副院长

  员:苏燕玲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异龙法庭副庭长、政治处负责人

        李福宝     办公室负责人

               立案庭庭长

        李发启     民一庭负责人

               专审委委员、民二庭庭长

        张锦成     民三庭庭长

        车丽英     专审委委员、刑庭庭长

        赵永明     专审委委员、执行局局长

        蔡南行     龙朋法庭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立案庭,由杨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彭转华、彭芹、杨作柏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